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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審理與訴訟中止

法律1.82W
延期審理與訴訟中止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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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止與延期審理的區別

(一)適用範圍。訴訟中止可以發生於訴訟程序開始以後一直到判決作出以前的任何訴訟階段;延期審理則只能適用於開庭審理階段。

(二)適用效果。訴訟中止,受訴法院和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就本案的一切訴訟活動都應當停止進行;延期審理只是將對本案開庭審理的日期推延,有關訴訟活動並不因此停止。

(三)恢復審理。訴訟中止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以外,何時恢復訴訟,通常受訴法院是很難左右的;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來自於訴訟之中,恢復審理的日期通常由人民法院確定。

(四)法定情形不同。即《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與136條的規定,以上已作敍述,在此不重複。

對於推遲開庭的情況,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只要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推遲開庭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能處理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諮詢處理,或者聘請律師來進行專業的鑑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推遲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