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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訴訟流程

法律2.13W
經濟合同訴訟流程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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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債權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合同債權案件千差萬別,因此,具體到每個案件,其時效的起算點也不相同。應做如下分類: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權利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起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起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現在債權債務的訴訟時效由二年變更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