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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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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財產處理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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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只有一方交付財產的,作單方返還,雙方均交付財產的作雙方返還。原物存在的返還原物,原物已不存在的折價返還其價值。返還財產的關係是一種回覆原狀的責任形式,不要求返還財產的當事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要合同被確認無效,當事人因無效合同關係取得了對方當事人的財產,就應當承擔返還財產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61條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