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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傷害賠償起訴書

法律1.97W
民事傷害賠償起訴書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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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賠償起訴書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1990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蘇省東海縣。

  被告:田某,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陽。

  被告的法定監護人:田某某(被告的父親),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陽現在北侖區大碶鎮青林村

  劉某某(被告的母親),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陽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及被告法定監護人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 46073.9,扣除被告父親已支付4500元,尚需支付41573.9元(詳見清單)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及被告法定監護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0年4月22日晚上19時50分許,原告在寧波市北侖區大碶青林村2號村附近的網吧上網。被告因與原告爭奪上網機位而發生口角,被告突然用一根一米左右的鋼管毆打原告致原告左臂受傷,後送至寧波市宗瑞醫院北侖區人民醫院救治。經醫生診斷為:左肱骨下段、外側髁骨骨折。後於2010年4月29日在該院做了“左肱骨下段骨折經尺骨鷹嘴截骨切開復位內固定術”,該傷情已被公安機關鑑定為輕傷,被告已涉嫌故意傷害罪,現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原告在北侖區人民醫院住院21天,造成醫藥費損失17986.90元。

  2010年9月16日,經寧波誠和司法鑑定所鑑定,鑑定意見為:原告在傷後一段時間內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護理,而且後期住院拆除內固定期間也需要他人護理,建議原告的護理時間為2個月;原告的左肘部骨折癒合後需要拆除內固定的後續醫療費為7000 元;原告骨折及損失恢復需要一定的營養支持,建議傷後的營養期限為2個月,營養費用為1600元。

  因為被告的侵權行為,原告共蒙受各類損失費用合計46073.9 元(具體見賠償清單)。被告父親在支付了4500元后,未對原告的損失進行進一步賠償,實際應再支付賠償的金額為41573.9元。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被告及被告的法定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多次找被告父親協商解決未果。

  為此,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