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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借錢沒借條需要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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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借錢沒借條需要還嗎
夫妻之間借錢沒借條需要還嗎
用於共同家庭生活的,一般不需要償還,但用於一方個人日常消費的,需要償還。
法律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婚內夫妻之間借款有按民間借貸處理,還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樣的爭論,在法院審理中會考慮以下方面確定:
1、是否實際發生了借款的事實,如僅書寫了借條而無實際借款行為,則借款關係不存在。此種情況常發生在夫妻間玩笑時所寫,此種借條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
2、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婚內借款。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與支配,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對於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婚內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3、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婚內借款。因借款來源系夫妻的共同財產,在無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應按照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在離婚時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
4、婚內的借款屬於貸款人婚前個人財產。因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借款人應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