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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1.66W
取保候審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取保候審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中國自1996、2012年兩次修訂刑事訴訟法以來,取保候審制度極大地發揮了其優越性,但由於該制度建立時間較短,法律規範過於粗糙,在司法實踐中便出現了一些問題。   第一,取保候審權利的忽視。長期以來,刑事訴訟理論界對取保候審制度的研究,片面強調取保候審作為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屬性,而忽略了取保候審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意義——即在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情況下,取保候審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一項重要的權利。   第二,續保問題。高法“解釋”第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對於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   第三,決定取保候審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但具體的執行程序沒有明確規定。   第四,宣佈取保候審的機關。宣佈取保候審有的認為應當是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有的則認為應當是執行取保候審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