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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申請條件

法律2.63W
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申請條件
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符合以下勞動爭議管轄權異議條件:   (一)管轄權異議必須由當事人提出   一般情況下,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是被告。由於受訴法院一般是原告起訴時選定的,因而,很少發生原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情況。被告參加訴訟受被動應訴,因而大多數管轄權異議時被告提出的。對於第三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要分別情況予以處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如果是主動參加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不應發生管轄權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那麼他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決定自己是以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的身份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另行起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是通過支持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而維護自身的利益,他在訴訟中始終輔助一方當事人,並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因而,他無權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意義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期間,為其收到應訴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期滿被告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視為無意義和放棄異議權的行使,人民法院不予審議。把提出管轄權的時間限制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之前,是為了避免因管轄權異議而造成的時間、人力、物力的浪費,避免正在審理中的案件被不適當的遲延。   (三)轄權異議只能在第一審中提出   在二審、重審、再審當事人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只能選擇和應訴的法院,不能選擇上訴法院、重審法院、再審法院雖然第二審程序中也有一個提交答辯狀期間的問題,但從立法本意看,當事人在第二程序,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一審沒有提出,就放棄了這種權利,已進入實體審理。一審實體都審理完畢,在第二審程序中又提出管轄權異議,豈不是沒完沒了,拖延審判時間,造成更大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