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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措施

法律1.64W
公共安全措施
安全措施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並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並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杆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台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鑑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築施工進行高處作業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高處作業。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並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做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後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對進行高處作業的工作人員需要嚴格按照要求來執行作業,而現場需要有監護人員對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指揮,如果發現違規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並糾正。不管是否是工作人員,進入到工作現場都應當帶好安全帽,配合現場安全工作的開展,樹立良好的防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