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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東西照價賠償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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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壞東西照價賠償法律法規
醫療事故賠償法律法規是什麼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1、醫療事故等級;


2、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3、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