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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追訴時效

法律3.21W
刑事責任追訴時效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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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追訴時效最多是有多久?

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