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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偽造證據免責

法律2.78W
國家賠償偽造證據免責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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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偽造證據免責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由於該條法律規定過於簡單和籠統,產生了許多實踐中的問題,形成了不同理解:有的認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法訴訟過程中曾交代過有罪,即應視為故意作虛偽供述,司法機關的錯誤羈押或者錯誤判刑完全是由該公民故意誘導所致,司法機關完全沒有過錯。

也有學者提出過失相抵理論,認為只要司法人員沒有刑訊逼供也沒有誘供,因當事人自願作虛偽供述而造成的錯捕、錯判,當事人不如實回答偵查、檢察、審判人員有關詢問,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還有的觀點認為,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而引起的錯捕、錯判,只要此前犯罪嫌疑人曾經作過一次有罪供述,而司法機關又無刑訊逼供和誘供,那麼應視為犯罪嫌疑人故意作虛偽供述,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賠償義務機關往往有意引用本條款規避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