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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申訴時間限制

法律1.93W
最高法申訴時間限制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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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申訴立案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申請民事申訴即民事再審申請應當注意如下事項:[1]為便利當事人申請再審,提高人民法院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工作效率,現將申請再審的有關注意事項告知如下:
1、當事人不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可以依法向作出該法律文書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
2、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為再審申請人,其對方當事人為再審被申請人。
3、申請再審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屬於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
4、申請再審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列舉的事由提出。
5、再審申請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並按照再審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6、再審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1)再審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基本情況。自然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地及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寫明名稱、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繫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名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名稱及案號;
(3)申請再審所依據的事由;有多項事由的,應逐項列明;
(4)撤銷或者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的具體訴訟請求;
(5)申請再審事由以及再審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證據;
(6)受理再審申請書的法院名稱;
(7)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8)遞交再審申請書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