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襄陽市徵收土地嗎

法律4.22K
襄陽市徵收土地嗎
襄陽市最新徵地補償標準

【為您推薦】陽西縣律師 玄武區律師 象山縣律師 市中區律師 港北區律師 蓬江區律師 北流市律師 玉環縣律師


由於政府土地規劃和改造的需要,襄陽市近年來有很多的土地被徵收。土地徵收會牽涉到相應的補償問題,所以瞭解襄陽市最新徵地補償標準對當地人民顯得很有必要。瞭解清楚這些法律法規,有益於大家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介紹襄陽市最新徵地補償標準。


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補償標準(試行)


為維護公共利益,切實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條例》)、《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標準。


一、搬遷補助費標準


(一)住宅房屋


每户按被徵收的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築面積1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計發(按房屋建築面積計算的搬遷補助費不足500元標準的,每户按500元計發)。先遷至過渡房後又遷至安置房的,因需搬遷二次,按上述標準計發兩次搬遷補助費。


(二)非住宅房屋


一般情況下與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實行同一標準,但非住宅房屋徵收涉及大型機器設備、大量物資等搬遷的,其搬遷所需費用,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住宅)


在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過程中,有條件的,應先建設還建安置房,後實施房屋徵收。


(一)被徵收人選擇期房產權調換的,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被徵收的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築面積每月9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發(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二)被徵收人自行過渡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按上述標準(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下同)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徵收方責任而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1.5倍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7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2倍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13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2.5倍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25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3倍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


(三)被徵收人使用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週轉用房的,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徵收方責任而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另行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一半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7個月起按上述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13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1.5倍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從逾期的第25個月起按上述標準的2倍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直至產權調換房屋交付。


被徵收人使用房屋徵收部門提供週轉房的,水、電等費用自負,但過渡期限內不付房租。


還建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後,被徵收人不按照通知時限接收房屋搬遷入住的,停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三、停產停業損失費和過渡補助費參考標準(非住宅)


(一)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費


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按所徵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1.5%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


(二)非住宅房屋過渡補助費


徵收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且調換的房屋不能一次性解決,需要過渡的,過渡補助費標準按所徵收房屋非住宅部分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6%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徵收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時,應當就非住宅過渡期限及超期進行產權調換的違約責任協商約定


本參考標準施行過程中,全省如有統一標準的,按照全省統一標準執行。


四、附屬物補償標準


房屋附屬物(如圍牆、灶台、廁所、樹木等)的補償標準,可按《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附屬物補償參考標準》協商確定(見附表);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五、搬遷獎勵辦法


(一)徵收有產權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並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在其被徵收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基礎上增加10%給予獎勵;


徵收有產權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超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被徵收人對超過部分選擇貨幣補償並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在其超過部分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值的基礎上增加10%給予獎勵。


(二)徵收有產權的房屋,被徵收人選擇異地產權調換房屋的,所選產權調換房屋比原房屋地段每降低一個土地級別,按原房屋產權證載明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另行增加200元的異地安置補助費。


土地級別範圍按《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實施襄樊市市區基準地價(2006年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樊政發〔2007〕32號)規定執行;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三)對積極簽約搬遷的被徵收人實行搬遷時限獎勵。由各城區、開發區根據徵收範圍的大小確定簽約搬遷獎勵期限,並結合區位設定各時間段的不同獎勵額度;超過獎勵時間段簽約搬遷的不予獎勵。獎勵具體辦法和標準應在項目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六、住房保障措施


(一)被徵收的有產權房屋的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內,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其所選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築面積在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內的,按被徵收房屋價值與所選產權調換房屋價值差價的90%結算。


(二)被徵收的有產權房屋的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內,為其家庭唯一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被徵收人確實無力承擔差價的,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後,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房,也可以申請租住公租房或廉租房,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優先安排。


七、未登記房屋和改變用途房屋補償標準


(一)未登記房屋


對徵收範圍內因歷史原因形成的未經登記的建築,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條例》的規定,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認定的結果依法進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依據認定的結果依法進行房地產評估予以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二)改變用途房屋


擁有合法產權的住宅房屋,在2011年10月1日《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以被徵收房屋為經營場所的營業執照、並連續照章納税二年以上的,按住宅用房進行補償,但可在同類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償;2011年10月1日之後未按照《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一律依法不予補償。具體補償方式為:


1、城市主次幹道臨街一樓“住改非”經營性用房補償標準:


一級區段:按其用於經營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30%—40%增加補償;


二級區段:按其用於經營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20%—30%增加補償;


三級區段:按其用於經營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10%—20%增加補償;


四級及以下區段:按其用於經營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5%—10%增加補償;


次幹道補償在補償標準浮動範圍內按下限補償。


2、其他的“住改非”經營性用房:按其用於經營部分的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5%—10%增加補償。


同一街道兩邊的“住改非”經營性用房,屬於同一徵收項目,但區段不同的,可按同一標準予以補償。


對經營年限長、納税數額高的,應在補償標準範圍內適當向上浮動;對經營年限短、納税數額低的,應在補償標準範圍內適當向下浮動。增加補償的情況,應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公告。


區段等級的確定按《市人民政府關於公佈實施襄樊市市區基準地價(2006年更新成果)的通知》(襄樊政發〔2007〕32號)執行;若區段等級變更的,則按變更後的等級執行。


八、各縣(市)和襄州區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中,可根據國家、省、市文件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當地補償標準。


附:


備註:


1、本參考標準所列架空層、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是指按建築規範要求需建設,但按照住建部《房屋登記辦法》(建設部令第168號)的規定不能予以確權登記的部分。其層高2.2米以上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其重置價格結合新舊程度評估給予補償;


2、本參考標準未列入的附屬設施項目,可參照表中相近的項目標準給予補償;


3、本參考標準所列樹木僅指被徵收房屋房前屋後所種植的樹木。“胸徑”即幹徑,指苗木主幹離地面1.3m處的直徑,不足1.3m按離地面0.6m處的直徑;


4、本文件所稱“市區”範圍,由市規劃局依法予以確定。


以上就是律師365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襄陽市最新徵地補償標準---《襄陽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相關補償標準(試行)》全文。如果有相應的徵地補償問題,可以參照該標準,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依照政府所規定的標準進行徵地補償,才能有效地維護被徵地者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