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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中違約金計算標準

法律1.97W
合同當中違約金計算標準
關於借款合同當中的違約金雙方可以約定嗎

可以約定;


要確定民間借貸違約金的效力,必須要對違約金的性質即違約金是補償性還是懲罰性,進行分析。我國法律對違約金性質的界定體現於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該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該規定體現了違約金數額和實際損失相匹配的理念,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特徵。同時,該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這體現了違約金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性質規定是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


我國立法對違約金雙重屬性的折中認可,決定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合法性,並且允許當事人約定懲罰性的違約金。


就民間借貸合同來説,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相當於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帶有一定懲罰性質,是對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起到督促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的作用。至於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筆者認為該規定顯示了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但並未排斥違約金等其他形式的責任承擔方式,違約金和逾期利息兩種方式並不衝突。實踐中,多數法院也對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效力予以承認。因此,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應當允許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