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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醫療糾紛調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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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醫療糾紛調解辦
醫療糾紛調解後有異議怎麼辦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解決醫療糾紛的方法有醫患雙方協商調解、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和向法院提起訴訟三種途徑。


衞生局主持的調解屬於行政調解,對該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是沒有強制執行力。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主持的調解才具有強制執行力。對於行政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十四條再提出異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協議或認定協議無效。


行政調解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職權管轄範圍內的民事糾紛,通過耐心的説服教育,使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協議,從而合理地、徹底地解決糾紛矛盾。


行政調解協議雖然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但它的性質是合同,應當按照法律對合同的規定來處理相關問題,並按照法律對合同的有關規定對消費者進行進一步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