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交回村裏30年承包土地合同

法律2.39W
交回村裏30年承包土地合同
承包土地使用權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承包期屆滿之前,發包人在發生特定事由時將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的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約定的承包期屆滿之前,承包方將承包土地交回發包方,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的行為。


《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草案都有類似規定,如物權法草案第135條規定:“對承包期內的承包地,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户的,應當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全家遷入設區的市,享有城市居民社會保障待遇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交回的,發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人依法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合理補償”。可見,本條規定確認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回和交回的消滅方式。


法律規定不能夠把農村土地所有權轉讓,村民可以把土地進行租借來獲得收益,或者村集體把土地流轉給相關企業,同他們合作獲得相應收益,能夠充分利用應有的土地,使得農村的收入提高,村民還能到企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