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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的罪名限制有哪些

法律2.68W
減刑的罪名限制有哪些
限制減刑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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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對限制減刑的罪名有以下規定:  限制減刑是《刑法》中的一項特別規定,是指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限制減刑並不是不能減刑,而且要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   《刑法》   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被減為無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現被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應當比照未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罪犯在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和減刑幅度上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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