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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可以當辯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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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可以當辯護人嗎
證人可以當辯護人嗎
證人是直接或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人,以現實的親身經歷感知案件事實。《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具有客觀性。
由證人的客觀性可以得出,證人具有唯一性。證人對案件事實的感知是其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這種感知具有親歷性,是不可能由他人替代的,證人的身份確定以後,不能再作為同案辯護人。
如上所述,證人是直接或間接瞭解案件情況的人,他提供的是案件事實,而辯護人與案件本不相關,是受委託或指定來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服務、幫助的人。兩者所盡義務不一樣,證人是對國家盡義務,辯護人是對當事人盡義務,證人蔘加刑事訴訟不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而是客觀地陳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實,所以其陳述可能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能不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辯護人蔘加訴訟的目的就是維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所以,證人不能做辯護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