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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四紀城房屋租賃

法律3.09W
昆明四紀城房屋租賃
昆明房屋租賃協議規定都有哪些呢?
你好,昆明房屋租賃協議規定主要是: 第四條 出租房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合法的產權證件; 2、共有產權,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 3、將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經營用房出租的,應提交經規劃和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4、將住管部門直管公房內的場地出租時,應提交經規劃和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5、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屬於危險屋之列。 第五條 承租人須持有以下證件,方可租賃房屋: 1、本市居民須有本人身份證、街道辦事處證明和單位證明; 2、外地來昆人員須有本人身份證和本人工作證(或當地鄉以上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證明,來昆經商、辦廠、從事勞務活動等的人員,還應提供公安部門發給的暫住證或寄住證; 3、租賃政府部門安排的商業網點用房,還須提供市人民政府商業網點辦的意見; 4、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租用私房,須有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六條 租賃雙方當事人應本着公平合理、自願互利的原則簽訂租賃合同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載明出租房屋的面積、租期、租金標準有交付方式、違約責任等。 第七條 對城鎮房屋中的私有房屋,單位自管房中非住宅用房的租賃活動實行鑑證管理。出租人出租上述房屋時,應持租賃合同和本辦法第四、五條規定的有關證件,到房管部門辦理鑑證手續。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四區範圍內的鑑證手續,由市房管部門負責辦理。鑑證費標準為房屋租期租金總金額的10%,一次性由出租人負責支付。 第八條 各類房屋的租金標準如下: 1、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含住宅和非住宅)、自管房屋中的住宅用房,按市人民政府已批准的租金標準執行; 2、私有房屋中的住宅用房,由租賃雙方當事人商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的五倍; 3、自管房屋、私有房屋中的非住宅用房,由租賃雙方當事人商定,但必須報當地房管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 4、自管房屋中的非住宅用房,如屬於政府部門安排的商業網點用房,按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同類用途房屋租金標準的三倍收費; 5、經房管部門同意轉讓的直管公房,住宅按直管公房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的兩倍收取房租;非住宅,由租賃雙方當事人商定,並報當地房管部門和物價部門備案。 第九條 凡屬租賃雙方實行協議房租的出租房屋,出租人應按規定繳納超價租金。超價租金的繳納標準為:月租金為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同類房屋租金標準三至八倍的,超額部份按百分之四十上繳;月租金超過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八倍以上的,超額部份全部上繳。 上繳的超價租金,專款用於城市危舊房屋的翻改建和“解困房”建設資金的積累。 根據物價變動指數和城市房屋的供求變化,超價租金如需變動時,由市物價部門和房管部門負責審核公佈。 第十條 修繕出租房,是出租人的責任。出租人應及時、認真地檢查、修繕房屋及其設備,保障住房安全。凡因檢查不力或維修不及時,造成承租人經濟損失和人身傷亡事故時,出租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私房出租人對出租房屋確實無力修繕的,可與承租人合修,承租人支付的修繕費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第十一條 經房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鑑定有倒塌危險的房屋,出租人應及時採取措施,保證安全。承租人應繼續履行租賃義務。 第十二條 出租方在租賃期內不得隨意收回房屋,或無理干涉承租人的合法使用權。 第十三條 在租賃期內,出租房屋因合法繼承等導致所有權轉移他人時,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方自願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十四條 租賃合同期滿後,出租方的租賃房屋需要繼續出租、出售時,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取得權;出租人需收回房屋自住,而承租人又確實無法找到房屋時,出租人應酌情廷長租期。 第十五條 承租人應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備,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任意拆除、改裝或添裝。承租人如需改變承租房屋的用途,必須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租賃雙方應重新簽訂合同併到房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轉租、轉讓、轉借出租房屋。如因工作、生活需要與第三人互換房屋時,應事先徵得出租人同意。換房後,由新承租人與出租人重新簽訂合同併到房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承租人應按合同的規定交納房租,不得無故拖欠。逾期三個月不交的,出租人可按月租金10%的標準加收滯納金。 第十八條 租賃期滿,承租人應當將房屋退還出租人。如雙方當事人同意續租的,應重新到房管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時,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關係,收回房屋: 1、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轉借的; 2、利用承租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3、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破壞房屋結構和設備的; 4、無正當理由空閒房屋三個月以上的; 5、累計六個月不交租金的; 6、另有房屋居住,或所在單位已分配房屋的。 第二十條 出租房屋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或拆除,租賃雙方應積極配合,服從建設單位的安排。 第二十一條 有納税義務的出租人,應向房屋所在地税務機關辦理税務登記及發票購用等有關手續,並按規定繳納税款。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在收取租金時,應開據税務部門規定的統一發票,承租方以發票收據作為房租支出憑證。 第二十三條 凡未經房管部門批准,私自租賃房屋的,由房管部門沒收出租人的非法所得,並對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處以租期租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五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任意改變或破壞承租房屋和設備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賠償出租人的損失。承租人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承租房屋的,由房管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權責令其限期遷出,或會同居委會、辦事處、派出所及強佔房屋者所在單位 共同處理。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應接受公安、工商、物價、税務部門的監督。對違反本辦法,隱價瞞租,變相收取租金和其它額處費用的,由房管、工商、公安、物價、税務部門分別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