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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場遊客對撞刑事責任認定

法律1.73W
滑雪場遊客對撞刑事責任認定
交通事故認定是對當事人行政、刑事責任的認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和同等責任的表述,與交通事故認定書中關於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的表述內涵完全相同。實踐中,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認定後,對符合該司法解釋規定責任比例的肇事者,都會以交通肇事罪進入刑事偵查程序。


2、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或肇事後逃逸的,承擔的全部責任應當指的是行政責任。這一立法規定來源於國務院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因此顯然不是指的刑事責任。事實上刑法也只是把“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一個加重情節,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也只是對具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的犯罪嫌疑人“降低”了交通肇事罪的入罪門檻。如果在這些交通肇事罪發生的過程中,受害人存在過錯,同樣應該作為肇事者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否則就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民事強制執行力,因此這一“全部責任”也不是民事責任。交警部門對具有上述情節的駕駛員可以處以警告、扣分、罰款、扣車、吊銷駕駛證乃至拘留、終身禁駕等處罰,這些都是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