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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村裏的地種作物,後被徵用可否要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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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村裏的地種作物,後被徵用可否要求補償
佔村裏的地種作物,後被徵用可否要求補償
合法佔用村裏的地種作物後被徵用可以要求補償,補償包括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承包期內租用土地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着物權利人,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分配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