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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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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調解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能調解嗎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具有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雙重性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其所要解決問題的內容而言是經濟賠償問題,和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是一樣的。然而這種損害賠償卻不是獨立的民事訴訟所能解決的,它在程序上受到刑事審判程序的制約,在具體賠償責任的確認上又是和刑事犯罪的認定相互聯繫的。所以它又不是獨立的民事訴訟,而是刑事審判組織在刑事訴訟終結時或終結後的訴訟活動。


正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特殊性,決定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適用法律上的特殊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淵源於刑事訴訟法,當然要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如對附帶的民事訴訟判決部分不服,上訴期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只能是10天,而不能是15天。同時在附帶民事訴訟過程中,又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某些規定進行審理,如當事人可以和解、原告可以撤回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條和第八章的規定,人民法院還可以調解。但由於附帶民事訴訟受刑事訴訟的制約,就使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又有自己不同於獨立民事訴訟的一些地方,如對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不適用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