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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庭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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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庭強制執行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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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執行庭


執行庭是法院的一個組成部分,其行為即是代表法院進行,所以如果説是法院對判決行進行強制執行,那麼只能是執行庭來作出。但是這個組織機構存在的合法性是有問題的,因為法院不是執行機關而是審判機關,只適用法律。當然廣義的法律執行也包括法律適用,但這裏強調的是狹義的執行,以區別於審判活動。既然法院不執行法律,那麼法院作出的作為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判決肯定也不能由法院執行了,因為非規範性法律文件與規範性法律文件(即法律、法規)在性質上都是法。鑑於此,便將執行庭從法院中獨立出來成立執行局專門負責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從性質上説,執行局應該屬於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