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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中的墊付責任

法律3.23W
交通事故賠償中的墊付責任
怎麼分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按下列原則對當事各方的總損失進行調解:


(1)當事人負全部原因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當事人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承擔70%的賠償責任;


(3)當事人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承擔50%的賠償責任;


(4)當事人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承擔3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承擔全部原因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總損失100%的賠償責任。


3、對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在承擔自身全部損失後,按照下列原則確定賠償比例:


(1)機動車一方負主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70%賠償責任;


(2)機動車一方負同等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50%賠償責任;


(3)機動車一方負次要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30%賠償責任;


(4)機動車一方無原因責任的,應承擔非機動車、行人一方20%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