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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國家賠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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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監獄國家賠償程序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國家賠償程序



    賠償方式


    國家賠償法規定: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受理程序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受理。


    2.公安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立案,並通知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答覆。


    時間要求


    1.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賠償的,應當先向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依法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賠償請求人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賠償請求的,按受理程序辦理。經依法確認有刑事賠償範圍情形的,負有賠償義務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


    3.公安機關受理刑事賠償複議時,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對複議決定有異議,賠償請求人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複議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4.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計算標準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3.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5.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賠償詳細天數的計算方法


    被告人被採取刑事拘留(設為時間點A),羈押一直持續,到判決生效後,執行刑罰,分為兩種情況對羈押天數進行計算。


    1.若判決為緩刑,則送達判決時應當變更強制措施(設為時間點B),此時間點之後,沒有進行羈押,則當被告人被宣告無罪,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A 到時間點B 的時間。


    2.若判決為實刑,則在判決生效後,被告人交付執行(設為時間點C),被告人處於羈押狀態,此狀態一直持續到被告人被宣告無罪釋放(釋放日設為時間點D),則國家賠償的詳細天數是:時間點C到時間點D,只對被告人被執行的刑期進行賠償。


    有關於鑑定意見變化國家賠償的相關事項,作為公民的我們是十分有必要去或多或少的瞭解一下的,這不僅僅是為了個人利益,有利於自己在被相關國家機構或者工作人員侵害了部分人身、財產權益的時候,合法維權,更是有利於監督國家行政人員的工作,從而使國家行政工作更加高效、公正。以上就是律師365的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有效內容,望對您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