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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副駕死亡司機責任劃分

法律1.17W
車禍副駕死亡司機責任劃分
車禍致人死亡的責任該怎麼劃分

(一)刑事責任方面:


1、《刑法》第133條規定: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3、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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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責任方面:


1、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方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比例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及車輛的具體情況,賠償義務人有車輛駕駛人、車主。如果車輛屬於單位,駕駛人是執行職務行為,則賠償責任由車輛所屬單位承擔;如果駕駛人在駕駛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事故發生,單位在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向駕駛人追償。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負責賠付;如果機動車購買了三責險及其他險種,各個險種也在相應的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4、具體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死亡補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