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構成要素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四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多種多樣,因此故意的具體內容不限。本罪是針對那些當場查獲非法持有數量較大的毒品,行為人拒不説明持有毒品的目的、來源,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犯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或窩藏毒品的行為,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機關能夠查明行為人具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目的,則其構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體健康。
本罪的對象為毒品,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後易產生身體依賴性,能形成癮癖的藥品。包括阿片類、可卡因類、大麻類、合成麻醉藥品類用衞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癮癖的藥品、藥用原植物及其製劑,如鴉片、海洛因、嗎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的藥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黃素)、安納咖、安眠酮等。
行為人將假毒品誤認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違反國家毒品管制,實施非法持有的行為,這屬於刑法理論上的對象認識錯誤。對象認識錯誤,不影響定罪,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四)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毒品。
所謂持有毒品,是指行為人持有毒品時,沒有合法的根據;或者説,行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於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或允許。如果行為人合法持有毒品,則不構成犯罪。即依法生產、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時,是正當行為,不構成犯罪。如醫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經過有權機關批准從事毒品管理職業的,經過有權機關批准製造毒品後持有毒品或依法運輸毒品的,都是合法行為,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謂持有毒品,也就是行為人對毒品的事實上的支配。持有具體表現為佔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為人時時刻刻將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裝在口袋裏,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它的存在,能夠對之進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持有時並不要求行為人對毒品具有所有權,所有權雖屬他人,但事實上置於行為人支配之下時,行為人即持有毒品;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權、所有權人是誰,都不影響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並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時,也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如行為人認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將毒品委託給第三人保管時,行為人與第三者均持有該毒品。持有是一種持續行為,只有當毒品在一定時間內由行為人支配時,才構成持有,至於時間的長短,則並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種量刑情節,但如果時間過短,不足以説明行為人事實上支配着毒品時,則不能認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一定數量才構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鴉片 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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