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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司法鑑定的基本原則

法律2.46W
法醫司法鑑定的基本原則
司法鑑定的基本原則

(一)鑑定原則


應以損傷治療後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係,實事求是地進行鑑定。


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鑑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


(二)鑑定時機


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併發症治療終結或者臨牀治療效果穩定後進行鑑定。


(三)傷病關係處理


當損傷與原有傷、病共存時,應分析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根據損傷在殘疾後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確定因果關係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別表述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輕微作用、沒有作用。


除損傷“沒有作用”以外,均應按照實際殘情鑑定致殘程度等級,同時説明損傷與殘疾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判定損傷“沒有作用”的,不應進行致殘程度鑑定。


(四)致殘等級劃分


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致殘程度等級劃分依據見附錄A。


(五)判斷依據


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於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


(六)致殘程度分級


1、一級: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腹部損傷;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2、二級: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頭面部損傷;頸部損傷;腹部損傷;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體表及其他損傷


3、三級: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頭面部損傷;腹部損傷;盆部及會陰部損傷;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4、四級: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頭面部損傷;頸部損傷;腹部損傷;盆部及會陰部損傷;體表及其他損傷


5、五級: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頭面部損傷;頸部損傷;腹部損傷;盆部及會陰部損傷;體表及其他損傷


(七)注意事項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不同性質的案件在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同,一般有其各自不同的賠償方式,故此,針對某一鑑定標準而言,與其賠償方式相配套使用時,它常常是合理的,而脱離了其法律適用的環境,它常常是不適當的。


所以,根據以上全文我們可以清楚的瞭解到司法鑑定頭傷後遺症的程序和賠償,我們在做司法鑑定之前,需要仔細瞭解這些相關知識,我們也必須尊重司法鑑定的結果,如果有不服之處可以進行重新申請司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