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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瀆職性表現

法律1.32W
職務犯罪瀆職性表現
職務犯罪有哪些表現形態

1、瀆職侵權犯罪主要表現。一是不正確履職放縱違法犯罪;二是違法、越權處理公務;三是執法監管監察不作為;四是以罰款代管、代刑;五是野蠻執法;六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七是違法違規發放相關證照;八是賄選、騙選、破壞選舉等。對瀆職侵權犯罪認識上的存在錢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沒有問題、瀆職侵權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誤、平庸不是錯自己什麼也不幹就不會犯罪等認識上的誤區,導致重視不夠,易發生瀆職侵權問題。


2、賄賂犯罪主要表現。一是權力資本化,包括入乾股,少投資多收益等;二是權力期權化,事先約定,離職後收錢。三是自己用權,家人、親友收錢;四是辦事後收取感謝費;五是賭博時接受行賄人出資墊底錢。賄賂犯罪已經成為職務犯罪中最突出的類型,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是在不斷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