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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能不能獲得撫養權

法律3.17W
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能不能獲得撫養權
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能不能獲得撫養權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總原則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但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疏於對雙方協議的審查
在審判實踐中,對離婚後雙方關於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律依協議,往往疏於對撫養方撫養能力及撫養條件等的審查,存在影響子女正常生活的嚴重不利情形。如根據規定,對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是隨哺乳的母親撫養,同時原則上排除協議由男方撫養,除非母方有《意見》規定的不利於子女的情形,立法目的是有利於哺乳期內的子女的健康成長,但在實踐中即使協議由男方撫養,也未過多幹涉。又如對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達成協議由一方撫養,但未對該方撫養能力及撫養條件等進行必要審查,就依協議,結果該方沒有撫養能力,實際上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權益。
(2)、判決中遇到的問題。
由於在執行中不能對人身強制執行,故判決中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時,在雙方因爭撫養權的情況下,往往判決子女現隨誰生活就由誰撫養,避免出現執行的難題,以及造成由於執行判決引發的矛盾。這樣判決實質上等於説只要雙方對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同爭撫養權時,誰控制着子女就由誰撫養,而法律規定的撫養條件、撫養能力等因素則在所不問,引發的後果是在離婚前雙方明爭暗鬥,甚至不惜採取暴力手段爭搶子女,使雙方的矛盾不斷加劇,同時嚴重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此類情況現實中有愈演愈烈之勢。
判決中遇到的另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是:離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而子女隨被告的父母或其他親屬生活,原告要求撫養子女,而被告的父母或其他親屬堅決不給原告,這種情況下,應如何處理?實踐中存在着兩難選擇,如果判決由原告撫養其子女,無疑存在執行問題,由於執行的難題會造成“空判”;如果判決由被告撫養其子女,存在着被告的父母或其他親屬在被告出現前怠於撫養,以及原告以已判決由被告撫養亦不願意撫養的風險。實踐中往往採取的解決方法是,在做被告的父母或其他親屬的思想工作後,仍不同意讓子女隨原告生活,在其表示在被告出現前願意繼續撫養被告子女時,將該情況記入筆錄,如子女屬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時並考慮其意見,如果其表示願意隨被告生活並願意繼續隨被告的父母或其他親屬生活,則判決由被告撫養。但這樣判決顯然不利於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因為判決由被告撫養,應履行撫養義務的是被告,而被告處於下落不明狀態,其事實上無法履行該撫養義務,而其父母或其他親屬並無撫養的法定義務,在其不願意繼續撫養的情況下仍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