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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時致人重傷

法律1.26W
非法拘禁時致人重傷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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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致人傷亡怎麼判


非法拘禁致使他人傷亡根據情況的不同,分別處理:

(1)《刑法》第238條第2款規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致人死亡的情形實際屬於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從理論上講,在第2款情形下,行為人對被害人的傷亡是過失造成的,故屬於結果加重犯,行為性質沒有變,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2)該條第3款規定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屬於轉化犯。因為行為人客觀上採用了暴力方法,主觀上對傷亡結果是有認識的、是故意的心態,所以符合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從而轉化為該罪,行為性質也發生變化。

達到一定程度的才會構成非法拘禁罪,當然有的情況下構成的卻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涉嫌非法拘禁罪的,對行為人的處罰相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重一些,最高可以對行為人處15年有期徒刑,而要是構成了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的話,甚至可以對行為人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