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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外資公司變更

法律2.64W
成都外資公司變更
外資公司股東變更審批機構

(1)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元以下的鼓勵、允許類型的項目(不包括外資併購、商業分銷、跟法律、法規與規章規定需上級部門或是其他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區經促局審批。


(2)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允許類項目(不含外資併購、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省級部門或其他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區經促局初審,再上報市商務局審批。


(3)投資總額在1億美元以上、3億美元以下的鼓勵、允許類項目,投資總額在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外資併購項目,特殊商品商業分銷項目,以及商務部委託、授權審批的項目,由區、市商務部門初審,再上報省商務廳審批。


(4)投資總額在3億美元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投資總額在5000萬以上限制類項目,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商務部批准的項目,由地方商務部門初審,再上報商務部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