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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從重處罰條款

法律3.31W
行政處罰 從重處罰條款
行政處罰從重處罰的條款是什麼?
你好,根據規定行政處罰從重處罰的條款:《刑法》中規定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所謂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罰範圍內,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犯罪人,比較有該種處罰情節的犯罪人,適用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據此,從重處罰應具有以下四層涵義: (一)從重處罰必須是在法定刑範圍內從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範圍,則是“加重”,而不是“從重”。 (二)從重處罰必須以“從重處罰情節”為依據。 (三)從重處罰的參照物是“不從重處罰”,而不是“從輕處罰”。 (四)從重處罰的“從重”,只能是適度從重。這裏必須明確兩點:一是從重未必就必須在罪刑單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間線以上處罰。二是對從重處罰情節的社會危害性要作出正確估計,做到“罰當其罪”。 本條款強調“本法規定”,説明只有在滿足狹義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規定的從重處罰情節的情況下,定罪量刑才可以從重處罰。我國《刑法》現階段從重處罰情節共36種,除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規定非犯罪情節外,其他條款均為犯罪情節較重、惡劣或社會危害性大,不包括不自證其罪或拒不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