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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聚眾黃賭毒怎麼判

法律1.16W
海上聚眾黃賭毒怎麼判
海上聚眾黃賭毒怎麼判
近日,三亞警方查獲一起利用遊艇在海上聚眾“黃、賭、毒”案件,查獲涉案遊艇1艘、汽車5輛、賭資576064元、毒品“開心粉”0.33克等物品,抓獲涉案人員29名。經查,10月2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輝、許某達、陳某卿等16人從外地組團到三亞租遊艇。出發前,許某達在當地花7000元購買了10包毒品“開心粉”帶至三亞。10月30日上午,許某達找了崔某彤、張某霞等7名失足女,與王某輝、陳某卿等人前往三亞某遊艇碼頭,搭乘遊艇出海。出海後,陳某卿當眾將許某達帶來的“開心粉”投放在飲料內,供多人飲用吸食。期間,嫌疑人還以每人兩張撲克牌比大小的方式進行賭博,每次下注100至5000元不等。目前,陳某卿等29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容留賣淫、賭博等行為,均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此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海上聚眾黃賭毒怎麼判:容留他人吸毒:根據《刑法》第354條的規定,犯本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六十一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容留賣淫:《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容留賭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