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漏水,法院強制執行措施
法院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過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包括帳號,帳户、來往帳目和存款餘額。凍結,是人民法院為了確保法律文書所確認權利的實現,不準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支取、轉移。劃撥,是將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存款強制轉讓給權利人的措施。
(二)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有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 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 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有權扣留被執行人的工資、獎金、存款、有價證券及其他合法收入,交給權利人。有關單位按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的 要求,有義務協助從被執行人收入中取出扣留部分交人民法院或權利人,此措施適用於公民個人金錢的執行。
(三)查封、扣押、凍結、變實、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3條有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此措施適用於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形財產的執行。查封是一項臨時性措施,把被執行人的財產貼上人民法院封條,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使用、轉移或處分。 扣押是一項臨時性措施,把被執行人的財產送到人民法院指定的場所或就地保存,禁止任何人使用、處分或轉移。查封、扣押不改變財產的所有權,其目的是促使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 履行,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交有關單位拍賣、變賣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變賣是指強制將被執行人的財產,委託商店等部門代為出賣或收購,以所得現金償還權利人。拍賣,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已查封、扣押的財產,用公開的方式,讓買受人用競爭的方法出價,確定買賣關係,將所得現金償還權利人。拍賣是實現財產換價的一種較為公平合理的方法。對於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則應交有關部門按國家價格收購,即不適用拍賣也不適用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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