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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格式條款

法律2.27W
旅遊合同格式條款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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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格式條款都有效嗎

旅遊合同的格式條款是否有效,要看約定的是什麼內容,對下列格式條款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

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製造假象、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同意與其訂立格式條款。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只有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
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格式條款才能成立。在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難以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的,採用欺詐或者威脅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

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或其從事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為又稱為隱匿行為。在實施這種行為中,當事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為並不是其要達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實意志,而只是希望通過這種形式和行為掩蓋和達到非法的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是訂立格式條款的基本原則之一。

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是國家和人民羣眾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當事人雙方訂立格式條款都必須遵守這一準則。凡是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者損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心靈、坑害消費者利益達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條款,都屬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使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也屬於無效格式條款。


5、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自身的責任,加重對方的責任、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的,則該條款無效。


6、造成人身損害可以免責的條款無效。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因此,法律不允許在合同中約定關於造成人身損害無需承擔責任等的免責條款,是為了更好地保護人的生命健康權,避免在某些場合下因為談判議價能力的巨大差異,導致弱勢一方接受此類條款。比如,在格式旅遊合同中約定因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遊而遭受人身損害,旅行社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就屬於此類無效的格式條款。


7、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如果格式條款中約定,當事人雙方中有一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該方無需賠償的,該免責條款無效。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行為人主觀過錯程度較大,不能縱容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因此以此為內容的免責條款是無效的,此條旨在為了保護當事人雙方中利益受損的一方。


8、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

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當事人的訂約目的、格式條款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法規規定。此處所説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佈的法律。二是由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