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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家庭暴力

法律1.5W
虐童家庭暴力
什麼是虐童,虐童應該如何預防



1981年,國際兒童福利聯合會曾對“虐童”作出如下分類:一,家庭成員忽視或虐待兒童;二,有關機構忽視或虐待兒童;三,家庭以外的剝削(童工、賣淫等);四,其他虐待方式。其中,家庭成員忽視或虐待又分為軀體虐待、忽視、性虐待和心理情感虐待。


“從虐童行為本身的內涵看,它其實包括了所有對未成年人的侵害,不止‘幼師進行肢體傷害’那麼簡單。”皮藝軍説,“《未成年人保護法》裏有類似規定,但不具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缺乏一套可落實的司法程序。兒童是沒有社會化的羣體,依賴性非常強,一旦受害,沒有獨立表達訴求的能力。兒童有什麼樣的訴求,向誰起訴,誰來控訴,誰來負責,都沒有相關規定。”不可操作性首先是現有法律對“什麼是虐待兒童”定性不清,以致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兒童的邊界,也不認為取樂、侮辱、忽視兒童的行為屬於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