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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品侵權該怎麼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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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製品侵權該怎麼擔責
複製品侵權該怎麼擔責
著作權法》規定,複製品的出版者、製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製作有合法授權的,複製品的發行者或者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複製品的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製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複製品出版、製作、發行、出租需得到合法授權。複製品侵權的,侵權者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著作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規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後果等承擔賠償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 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 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 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製其表演的;
(十一) 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