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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山區法院民事訴訟

法律2.95W
黃山區法院民事訴訟
關於搶奪和搶劫的解釋黃山區別是?
你好,搶劫與搶奪的區別: 1、搶劫罪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而搶奪罪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數額較大的財物,使他人來不及反抗;2、搶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還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而搶奪罪則只侵犯了財產權利;3、搶劫罪對財物的數額沒有要求,而構成搶奪罪要求搶奪的財物數額較大。根基司法解釋,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但是,攜帶凶器搶奪,或者犯搶奪罪後,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都構成搶劫罪。 搶劫與搶奪有一個原則的區別,搶劫是使用暴力以及足以壓制他人使他人不敢反抗的方式強取財物,而搶奪雖然也有一個搶字,但它依佔暴力的強制,而是乘人不備奪取,依靠的是突然性,快速與敏捷,基本屬於巧取的犯罪,而不像搶竊是豪奪的方式。另外根據法律的規定,攜帶凶器搶奪的以搶劫論,這個兇器一般指管制刀具,也包括其他足以致人重傷死亡的器具。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意圖在犯罪中使用,客觀上該兇器處在隨時可用的狀態,就足以轉化為搶劫罪。至於是否向被害人顯示,不影響犯罪的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