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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效力待定的協議應該怎麼樣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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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效力待定的協議應該怎麼樣來處理
民法典效力待定的協議應該怎麼樣來處理
效力待定的協議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來處理:
1、如果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協議,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協議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則視為對協議的追認,協議有效。
2、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協議,除了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情形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協議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