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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強姦未遂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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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強姦未遂的處罰

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屬於強姦(即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在多數人看來,也屬於強姦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而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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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未遂的處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強行強姦未遂的處罰”的解答如下:

強姦未遂是行為人以經着手實施強姦行為,但由於行為人一直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的行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比如某人應該正常應該被判4年,那麼減輕後有可能在2-3年之間量刑。當然關於強姦未遂的處罰,不同的法官根據不同的情況從輕或減輕的情況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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