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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擔保的效力

法律1.07W
分公司擔保的效力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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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分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如何?分公司可以提供對外擔保嗎?

以下是分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如何和如何承擔責任的解答:
分公司是法人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業務、人事、財產等各方面都受法人公司管轄,不能對外獨立承擔責任。因此,我國《擔保法》明確限制分公司對外提供保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
分公司提供擔保,按照下述情形承擔責任:其一、如果分公司提供保證是經過法人書面授權,根據《擔保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那麼,分公司的保證擔保行為就是有效的。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其二、如果分公司提供保證經過法人書面授權,但是書面授權範圍不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分公司的保證擔保行為也是有效的,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其三、如果分公司超出法人書面授權範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超出授權範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