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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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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處理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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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認定和處理

在重婚罪的罪狀中重複顯示着三個字“有配偶”,也就是説認定重婚前提是確定一方是否已經“有配偶”,而“有配偶”從法律意義上來講是指已經建立婚姻關係。
我國法律確定的婚姻關係有哪些呢?我國婚姻家庭法法律規定婚姻關係的存在形式一種為法律婚,也稱“登記婚”,即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而成立的婚姻關係;一種為事實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