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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鎮污水建設徵地協議

法律2.7W
集鎮污水建設徵地協議
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滯後

目前正在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始編於1997年,批准實施於1999年,遠不能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更是鄉鎮、城建、國土多頭管理,致使實際形成有人管理、無人牽頭的現象。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也與農民當前的經濟承受能力、思想觀念多種因素形成一定差距。例如按目前新農村規劃實施要求,幾個自然村要合併成一箇中心村,農户建房規劃新址就與原承包田地產生了一定的距離,給原承包户農田的耕種管理和使用帶來諸多不便;再者,張姓小莊不願進李姓大莊,造成很多農民寧願在自己可耕地上建房,也不願在中心村規劃新址選址建房。農村道路的修建給羣眾生活帶來了方便,沿路、沿線交通的便利,少部分農民於是就在自己所承包的耕地上建起了房子,拉上了院子。更有甚者佔用耕地做起了生意,造起了廠房。嚴重侵佔了集體利益,改變了土地使用用途,佔用了基本農田,引起大部分羣眾的不滿和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