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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當事人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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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中當事人不出庭
離婚訴訟中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不出庭

一般説來,訴訟當事人委託了代理人的,本人就可以不出庭參加訴訟活動了,但離婚案件不同於其他民事案件,離婚案件涉及的是身份關係,它直接關係到家庭的存廢,因此,解除還是維持這種身份關係,應當十分慎重,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表達意見,而不宜由訴訟代理人轉達。同時,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能否離婚,主要取決於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而關於這個問題,訴訟代理人往往把握不準,難以就具體情節進行陳述、辯論和説明。而且,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不出庭,調解則無法進行。因此,離婚案件委託了訴訟代理人的,原則上本人還要出庭。但是,在實踐中,也有一些離婚案件當事人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沒有意義;又比如,當事人正在患傳染病,或正在國外不便親自到庭,因此,法律在原則規定外,允許有例外。但前述兩項例外也略有不同,對於不能表達意志的當事人,不僅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書面意見;而對於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當事人必須要有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提交給人民法院。


要是對方已經去法院起訴離婚了,這個時候自己一味的逃避也不是辦法,畢竟法官其實可以缺席對案件作出處理,而這樣的情況下最終的結果可能就會對沒有出庭的一方不利。於是,建議對方起訴離婚,自己最好就積極的應訴,但之前一定要先做好充分的準備,若不想離婚那麼就要提供證據來證明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