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普林斯頓普通管轄

法律7.87K
普林斯頓普通管轄
普通地域管轄的原則是什麼,普通地域管轄原則的例外
如果被告是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夥或合夥型聯營體,則由註冊地法院管轄;沒有註冊地,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就被告”不僅是我國普通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也是世界各國民事訴訟中普遍採用的一個原則,這一原則適用於絕大多數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況下,按照這一原則確定案件管轄時,可能並不便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或者影響當事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因此,確立“原告就被告”這一普通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就顯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轄的例外規定主要體現在《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它們都規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原告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二.普通地域管轄原則的例外《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例外情況有四種:第一,對不在中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所謂身份關係,是指與人的身份相關的各種關係,如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等,這類訴訟是人身權益問題。被告在國外的,原告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應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但是,如果被提起訴訟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已被依法宣告其失蹤的,就難以確定其所在地。對此,為保護原告的人身權益,法律上確定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被勞動教養的人在被勞動教養期間,集中住在勞動教養地,而勞動教養地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被告的經常居住地,因而該地法院對涉及被告身份關係的訴訟無司法管轄權。另外,由於被提起訴訟的人正在接受勞動教養,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由其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也不便於應訴。因此,法律上規定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司法實踐中,還有雙方當事人都是被勞動教養人的訴訟,在這種情況下,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轄;被告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