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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登記證法人變更所需資料

法律2.61W
税務登記證法人變更所需資料
湖南 税務登記證法人變更所需資料及變更的流程是怎樣的?
你好,我國法律對湖南 税務登記證法人變更所需資料問題有以下規定 :税務登記證,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税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時,所頒發的登記憑證。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税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税人辦理開立銀行賬户、申請減税、免税、退税等事項時,必須持税務登記證件。納税人應將税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税務機關檢查。税務登記證變更法人需要的資料:   1、《變更税務登記表》1份;   2、工商營業執照及工商變更登記表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   4、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副本)原件;   5、《税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户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含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税務登記證及副本(納税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執照的,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四)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六)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副本。   税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納税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均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納税義務發生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税務登記,税務機關核發税務登記證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