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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管理

法律2.06W
著作權的管理
著作權的管理
有關著作權管理的認識,著作權的管理就是指各種主體,為了維護著作權領域的秩序,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所採取的各種措施。根據著作權管理的主體、管理的性質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分為著作權的行政管理、社會管理、集體管理。 著作權管理分類 一.著作權的行政管理 著作權的行政管理是國家機關依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對著作權進行的管理,這包括國家中央機關和省級機關對著作權的管理。在我國管理著作權的中央機關是國務院所屬國家版權局,其管理職權是:貫徹實施著作權法律、法規,制定與著作權行政管理有關的辦法;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指導地方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批准沒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涉外代理機構,並監督、指導其工作;管理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負責著作權涉外管理工作;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其他著作權管理工作。 省級管理機關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版權局,這類管理機關的主要職責是依法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行政管理辦法,普及著作權的法律知識,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培訓著作權行政管理人員,調解處理著作權糾紛等。 二.著作權的社會管理 在我國,著作權的社會管理主要是指對具有全國性的有關著作權的事項進行綜合服務和管理的活動,其機構是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該中心於1998年9月在北京成立。這是國家設立的綜合性的版權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機構。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的宗旨是依照《著作權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維護作者的著作權和作品的使用者及傳播者的合法權益,鼓勵創作,繁榮科學文化,促進版權事業和版權產業的發展。 該中心管理的下屬機構有: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中國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中心、中國計算機軟件登記中心、《著作權》雜誌社、版權鑑定委員會、法律部、綜合業務部、全國反盜版聯盟聯絡處(籌)、中國文字作品著作權協會、中國攝影美術作品著作權協會(籌)等部門。 中國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中心是國家版權局指定的從事法定許可報酬收轉的工作機構。其基本職能是根據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開展法定許可報酬收轉工作。目前主要是收轉報刊轉載後作者地址不明的作品的稿酬。不屬於法定許可的稿酬,中心不予收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