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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哪些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後果嚴重

法律1.4W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哪些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後果嚴重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或者應用程序,具有哪些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後果嚴重
1、造成十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主要軟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運行的;
2、對二十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3、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4、造成為一百台以上計算機信息系統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認證、計費等基礎服務或者為一萬以上用户提供服務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累計一小時以上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