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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法,不足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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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法 不足三家
招標出現問題,請問下招標法 不足三家的詳情
在政府採購過程中,往往會由於各種原因造成投標供應商不足三家的現象。按照《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在招標採購中,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應予廢標”。不論是政府採購工作者,還是採購人或是供應商,大部分人都認為投標供應商不足法定數量的就應該廢標,打開各地政府採購中心的網站,也不難發現投標供應商不足3家而廢標的結果公告。 不足三家情況有異 政府採購項目按照法定日期及程序進行公告後,投標供應商不足三家有以下三種情形:一、到投標截止時間止,購買標書供應商不足三家;二、購買標書供應商超過三家,但是到投標截止時間止,不足三家供應商遞交了投標文件;三、購買標書供應商超過三家,投標截止時間止,不少於三家的供應商遞交了投標文件,但是在評標期間,其中幾家供應商的專業條件或實質性內容不響應招標文件的要求,作為無效投標處理,而使有效投標供應商不足三家。 以上為招標法 不足三家的解答